帝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