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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