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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