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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