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强化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在董事会成员内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