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董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 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 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及提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