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 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以上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