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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