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等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 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 1 -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 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