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中国 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第六条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