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何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