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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6327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至2023年9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 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 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 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