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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1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945237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 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2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