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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300879DAYE(300879)2024-04-22 12:32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浙江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 315400 电话:0574 6272 4297 传真:0574 6271 9499 http://www.yangminglf.com 3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已出具了《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前次法律意见书 ")。 自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大叶公司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影响, 导致公司业绩指标增长与预期指标存在差距,大叶公司2022年业绩指标未达到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2023年4月18日, 本所就大叶园林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作废事项出具了《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现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