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