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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300910Richful(300910)2023-12-29 11:22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