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