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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910Richful(300910)2024-03-26 12:48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 程度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