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 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