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