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 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1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