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