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