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 法》"),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