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