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向董事会秘书上报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