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 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 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