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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300977Ridge(300977)2024-06-28 10:31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且配备证券事务代 表等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