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 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