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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300977Ridge(300977)2024-06-28 10:28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