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