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江西志特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