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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300999YKA(300999)2024-03-22 11:15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