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 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