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3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