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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担任显盈科技本 次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 "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