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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利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 。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 事会和监事的职责。在监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 利益优先。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