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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表决票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 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前提下,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