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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信邦智能如下保证:信邦智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