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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1127Tianyuan EP(301127)2023-10-16 23:28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71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6898573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0号 主 题 词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0月10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杨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顺杰: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或公司)监事,你配偶熊礼惠通过参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28日获配售"天源转债"999张,于2023年8月16日卖出"天源转 债"999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