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