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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 发行统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