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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戎技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