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