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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1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 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 保证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