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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高: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威尔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