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 董事(该等董事应同为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者两名及两名以上的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