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