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