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 ...